浙矿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浙矿转债”(债券代码:123180)将于2024年3月11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浙矿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 债券登记日: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3. 除息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4. 付息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5.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票面利率为0.20%。
6. “浙矿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8日,截至2024年3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矿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3月8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 下一付息起息日:2024年3月9日
8. 下一年度票面利率:0.6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1号”文同意注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3,2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320,000,000.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3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浙矿转债”,债券代码“123180”。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2024年3月11日支付“浙矿转债”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ZKZG-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80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2,000.00万元(32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2,000.00万元(320.00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28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3月9日至2029年3月8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9月15日至2029年3月8日
(十)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6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2023年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467】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浙矿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浙矿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20%,本次付息每10张“浙矿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浙矿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
(二)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
(三)对于持有“浙矿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券登记日: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二)除息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三)付息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矿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咨询联系人:马杰咨询电话:0572-6955777电子邮箱:zkzg@cnzkzg.com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