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利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7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66.75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
66.74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0.0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128股的0.0090%。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778%;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2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彦民、谢文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