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浙江力诺(300838)公司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5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内,任何在职员工可通过来电、钉钉、邮箱或来访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对象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或存在的其他问题。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关于1名拟激励对象的匿名投诉,经公司监事会核实,该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该投诉事项不影响本次授予。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将相关人员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0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