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公司和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公司监事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2023年09月27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09月27日
陈雷 | 方东箭 | 黄品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