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本次《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0日
陈雷 | 方东箭 | 黄品国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