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3-058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进行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0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0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2)。
(三)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4)。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5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关于1名拟激励对象的匿名投诉,经公司监事会核实,该拟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该投诉事项不影响本次授予。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异议。2023年09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8)。
(六)2023年0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作废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需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
公司于2023年09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0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亦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由于公司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六)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