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
由于公司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10月20日
钱娟萍 | 唐照波 | 杨 瑞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