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诺”、“公司”、“上市公司”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安证券对浙江力诺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浙江力诺于2020年6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6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华安证券对浙江力诺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安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38 |
注册资本 | 13,634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 |
主要办公室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 |
控股股东 | 陈晓宇、任翔、王秀国、戴美春、吴平、余建平 |
实际控制人 | 陈晓宇、任翔、王秀国、戴美春、吴平、余建平 |
联系人 | 陈晓宇、冯辉彬 |
联系电话 | 0577-6572810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6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0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408.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78元,共计募集资金367,43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4,607,847.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436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浙江力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浙江力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并发表专项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7、按照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培训工作报告。
9、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业绩、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刘传运、武德进。2020年6月武德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指派王喆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传运、王喆。2022年5月王喆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指派翁子涵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传运、翁子涵。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相关重大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江力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持续督导期内,浙江力诺总体上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刘传运 | 翁子涵 | ||
法定代表人: | |||
章宏韬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