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就博汇股份及其子公司2023年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的
为了降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规避业务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计划在恰当时机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投资金额及期限
最高额度不超过8千万美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上述额度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可灵活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对手方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二、可能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时,主要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类业务,存在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操作的衍生金融产品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操作性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4、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内部控制的风险。
5、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衍生品投资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违约风险较低。
三、风险管理措施
1、明确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2、制度建设: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
工具开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风险预案:预先确定风险应对预案及决策机制,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和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例行检查: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7、定期披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最高额不超过8千万美元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上述额度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可灵活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可规避和防范公司采购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业务过程中的汇率或利率风险。
2、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实施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能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可以合理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千万美元的自有资金实施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对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