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8、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87,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11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65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3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3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3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3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50,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5%;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96,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8%;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