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1  博汇股份(300839)公司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碧华、王律、尤丹红、项美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高度重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碧华、王律、尤丹红、项美娇:

经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博汇股份将原料出售给第三方,在客户对原料进行加工后由子公司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回进行生产,上述销售与采购公司均独立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未做抵销处理,直至2022年年报审计时才对上述业务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2023年8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同期数)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93亿元、2.94亿元、4.98亿

元。公司上述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2%,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金碧华作为博汇股份董事长,王律作为博汇股份总经理,尤丹红作为博汇股份董事会秘书,项美娇作为博汇股份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博汇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公司将认真持续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