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19  博汇股份(300839)公司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458,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0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386,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58,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58,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