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汇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筱云 | 联系电话:0574-87289859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涛 | 联系电话:021-525232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3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22年度,博汇股份通过向客户销售自产的重芳烃原料,由其加工调和符合原料要求后,由博汇股份子公司购回后进行生产。公司在2022年度季度及半年报做合并报表时,未意识到应对上述业务进行抵销处理。2022年年报审计时,会计师提出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要做抵销处理,出于谨慎性原则,2022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将该类业务收入成本按抵销处理并在年报的第四季度中进行了调整。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及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涉及科目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 2、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2%,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博汇股份在2023年9月1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就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 3、2023年11月27日宁波证监局就上述事项1和事项2对博汇股份、董事长金碧华、总经理王律、董秘尤丹红、财务总监项美娇出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9月13日就上述事项1差错更正事项对博汇股份出具《监管函》,于2023年12月4日就事项2诉讼披露不及时对博汇股份出具《监管函》。 4、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可能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35,613.51万元和-16,532.61万元,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一季度面临业绩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的风险。2024年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消费税事项对公司出具《关注函》,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回复上述《关注函》。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仍在积极沟通中,基于谨慎性原则,2023年度及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进行相关账务处理,2023年及2024年一季度净利润分别为-20,294.96万元和-9,942.68万元。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落实加强相关整改工作,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2、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消费税事项进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监高职责、股份交易管理规范、信息披露注意事项、证监会新规解读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是 |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是 |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0.公司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不会导致累计债券余额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公司独立董事董向阳、徐如良、李长春承诺不参与宁波博汇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是 | 不适用 | |
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15.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16. 公司因信息技露文件中有威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速洞,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技露文件被确认存在威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洞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11月27日宁波证监局就公司差错更正及诉讼披露不及时事项对博汇股份、董事长金碧华、总经理王律、董秘尤丹红、财务总监项美娇出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9月13日就差错更正事项对博汇股份出具《监管函》,于2023年12月4日就诉讼披露不及时对博汇股份出具《监管函》。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 2、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3、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丁筱云 | 马 涛 |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