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关于变更保荐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更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4)。因公司聘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人”)担任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和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联民生保荐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国联民生保荐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8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7,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89,530,330.1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
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6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时任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元) | 截止日余额(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76850188000179275 | 201,000,000.00 | 1,803,403.5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636556393 | 191,000,000.00 | 540,865.20 |
合计 | 392,000,000.00 | 2,344,268.71 |
2、《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国联民生保荐承接了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国联民生保荐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国联民生保荐,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健程、王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