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盛路8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卫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31,073,5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9961%。
2. 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186,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234%。
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887,3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727%。
4.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8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20%。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6. 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公告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唐建荣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前述征集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权。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1,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7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1,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7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51,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7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3,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纪宇轩、沈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