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铭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9日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结果及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蒋磊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