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11  帝科股份(300842)公司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上述所提及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 均为公司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5 年11 月13 日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 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相应权限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授权 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 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 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因梦晶凯”)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东莞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莞索特”)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因梦晶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为因梦晶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公司为东莞索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东莞 索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7,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7705Q

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 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酽

成立日期:2022 年12 月30 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49 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 园二号厂房B1103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集成电路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深圳市因梦控股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深圳市因梦

控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股权穿透后,公司持有其26.01%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财务情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0,860.75 万元、负债总额8,574.81 万元、 净资产2,285.94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7,785.34 万元、利润总额-42.64 万元、 净利润70.90 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44,966.06 万元、负债总额27,713.07 万 元、净资产17,252.99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46,651.32 万元、利润总额14676.20 万元、净利润12,586.72 万元(经审计)。

(二)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5769E

注册资本:人民币5680.8003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卫利

成立日期:1994 年3 月31 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 号之一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浆料及电子浆 料中间制品)。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相关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 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60%的控 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东莞索特系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财务情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86,725.63 万元、负债总额148,500.72 万元、净资产38,224.91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348,995.20 万元、利润总额 5,997.45 万元、净利润5,581.35 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296,319.40 万元、负债总额260,215.36 万元、净资产36,104.03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578,939.59 万元、利润总额

-3,173.62 万元、净利润-2,120.88 万元(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务人: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2.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 保证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000 万元人民币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 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 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 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 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 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 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与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务人: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 保证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

6.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 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 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 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 次担保有助于促进被担保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鉴于东莞索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 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东莞索 特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 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梦晶凯的其他股东已签署同等债权金 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 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60,000 万元;累计对 外担保余额118,2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75.0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