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募投项目整体运行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的事项。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以上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一龙、赵连军、苏文荣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