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4号)同意注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3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30,000,000.00元,公司已支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承销及保荐费1,060,000.00元(含税),本次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1,060,000.00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28,94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于2022年4月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272,169.8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727,830.19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440C000187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2年4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2023年6月,公司增加了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新能源”)、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胜蓝电子)为“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址新增“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西兴街6号”。具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办理与业务便利性,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胜蓝新能源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新增设立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胜蓝电子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新增设立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57608688 |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2001638841 |
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72606886 |
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2301638836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胜蓝电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高频高速连接器建
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胜蓝电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