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225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潘浩先生(董事长黄雪林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及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潘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9,42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59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42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5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舟、邓路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