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0,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2531%)的控股股东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控股”),计划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胜蓝控股《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胜蓝控股 | 90,200,000 | 59.2531%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减持原因 | 股份来源 | 拟减持股份数量 | 计划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 |
控股股东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胜蓝控股 | 企业资金需求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 | 不超过1,500,000股 | 不超过1% | 集中竞价 | 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 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 |
注: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股份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果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 如果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胜蓝控股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分红、累积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