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比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彬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8,48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8,4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48,48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股数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股数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48,48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股数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48,48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股数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桂玲律师、董宇恒律师现场见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