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3-086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捷安科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举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乐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3,459,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87%。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3,459,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87%。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200,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0%。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4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53,45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00,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