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在线: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27  首都在线(300846)公司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附相关事项资料,并由知情人签订《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证券部;

(二)证券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董事会秘书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复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应当签署审批意见,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证券部初审、董事会秘书复核或董事长审批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不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对于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申请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申请人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年月日至年月日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年月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