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公司拟豁免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脱密处理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对于无法脱密处理,或者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全部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并将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证券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公司证券办公室对报送的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四) 董事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五) 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4),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五条 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等。豁免披露全部信息的,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后及时向河北证监局、深交所报告,说明该事项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子公司/其他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 |||
主管领导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1)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注4) | 登记时间 | 本人签字确认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证券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序号 | (暂缓/豁免) | 事项内容 | 原因和依据 | (如有)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已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备 | 董事会秘书确认 | 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