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3-11-29  中船汉光(300847)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