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05  锦盛新材(300849)公司公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自2020年7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2021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至15,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2,66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332,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9%。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分别为阮荣涛、高丽君、阮荣根、阮晋健、阮岑泓、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绍兴锦

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具体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阮荣根、阮晋健、阮岑泓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5%,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4)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相关说明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2,66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35.1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阮荣涛30,486,96630,486,966注1
2高丽君4,180,6714,180,671注2
3阮荣根3,375,0003,375,000-
4阮晋健3,375,0003,375,000-
5阮岑泓3,375,0003,375,000注3
6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75,0007,875,000-
合计52,667,63752,667,637

注1:股东阮荣涛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注2:股东高丽君为公司现任董事,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注3:股东阮岑泓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五、本次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2,667,63735.11%-24,135,65928,531,97819.02%
首发前限售股52,667,63735.11%-52,667,637-0.00%
高管锁定股00.00%+ 28,531,97828,531,97819.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97,332,36364.89%+ 24,135,659121,468,02280.98%
三、股份总数150,000,000100.00%-150,000,000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锦盛新材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锦盛新材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锦盛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孙文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