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阮岑泓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80,416,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4,79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5,624,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95%。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5,624,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5,624,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5%。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0,416,177 | 99.9991% | 750 | 0.0009%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623,540 | 99.9867% | 750 | 0.0133% | 0 | 0% | 0 | |||
| 2.00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0,416,177 | 99.9991% | 750 | 0.0009%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623,540 | 99.9867% | 750 | 0.0133% | 0 | 0% | 0 | |||
提案2.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魏栋梁、沈晨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