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10-17  新强联(3008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50 证券简称:新强联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月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肖争强 肖高强 郝爽

陈明灿 马在涛

全体监事签名:

张占普 李华清 牛琳琳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肖高强 寇丛梅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目录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公司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1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18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0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1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2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 23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4

审计机构声明 ...... 25

验资机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查询地点

...... 27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新强联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圣久锻件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东兴证券、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广发律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大华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uoyang Xinqianglian Slewing Bearings Co.,Ltd.
注册资本32,970.8796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争强
成立日期2005年08月03日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京津路8号
邮政编码471800
电话号码0379-65190122
传真号码0379-65190121
互联网地址http://www.lyxqlbearing.com.cn
电子信箱xql@lyxql.com.cn
董事会秘书寇丛梅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日期2020年7月13日
证券简称新强联
证券代码300850
经营范围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 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1月9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3年1月9日,上市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0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7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3年6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提交的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驰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范卫红所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51.145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8月2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3号),同意公司本次重组交易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3年9月28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最终确认的6名获配对象发送了《缴款通

知书》和《股票认购协议》等材料,通知投资者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23年10月10日,获配投资者均已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11日出具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90号)。根据该报告,主承销商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新强联本次发行的全部募股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349,999,976.64元(大写:叁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2023年10月11日,东兴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东兴证券收取的承销费用后的余款划转至发行人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3年10月1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91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10月11日止,新强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79,204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16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76.64元(大写:叁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665,852.19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陆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壹角玖分),新强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6,334,124.45元(大写:叁亿叁仟陆佰叁拾叁万肆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伍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379,204.00元(大写:

壹仟叁佰叁拾柒万玖仟贰佰零肆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22,954,920.45元(大写:叁亿贰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元肆角伍分)。

(四)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重组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98,912,725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3,379,204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重组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98,912,725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即14,350,143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即10,045,101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9月22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4.39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或“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16元/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76.6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3,665,852.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6,334,124.4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5,00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具备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6名,符合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1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3年8月31日,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剔除关联方后为17名);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00家;基金公司54家;证券公司26家和保险机构17家,合计214家。

在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21日(T-3日)至2023年9月26日(T日)申购报价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经主承销商和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也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在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9月26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8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产品认购信息表》和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等相关附件,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前述8家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均按要求发送了完整的相关材料,均为有效报价。

按照《申购报价单》接收时间的先后排序,上述8家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元/股)(万元)(万元)
1UBS.AG25.902,700不适用
25.463,300
2范卫红29.602,000200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392,000不适用
26.492,600
25.593,100
4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26.652,100200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304,200200
24.895,90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564,900不适用
26.6110,700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994,300不适用
26.9912,600
26.1616,300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5.0011,200200

3、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6.16元/股,发行数量为13,379,2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76.64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范卫红764,52519,999,974.00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22,328134,000,100.48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90,213106,999,972.086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93,88225,999,953.126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05,50441,999,984.646
6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802,75220,999,992.326
总计13,379,204349,999,976.64-

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范卫红

身份证号码4222021973********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获配股数764,525股
限售期6个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主要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5,122,328股
限售期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4,090,213股
限售期6个月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注册资本23,8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993,882股
限售期6个月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注册资本890,461.081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1,605,504 股
限售期6个月

6、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39楼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9549569U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802,752股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登记手续。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公募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需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上述保险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需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范卫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

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相关制度,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结果如下: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范卫红普通投资者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6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专业投资者

(五)

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财务顾问主办人:周波兴、胡杰畏联系电话:010-66555305传 真:010-66551629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26楼负责人:姚思静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经办律师:陈洁、李文婷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电话:010-58350090传真:010-58350006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英杰、王亚杰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限售股数(股)持股比例(%)
1肖争强A股流通股66,399,19549,799,39620.14
2肖高强A股流通股63,795,30547,846,47819.35
3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26,444,397-8.02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6,454,259-1.96
5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A股流通股5,538,593-1.68
6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A股流通股4,801,806-1.46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A股流通股3,738,006-1.13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2,485,223-0.75
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A股流通股1,710,519-0.52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1,625,156-0.49
合计182,992,45997,645,87455.5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限售股数(股)持股比例
1肖争强A股流通股66,399,19549,799,39619.35%
2肖高强A股流通股63,795,30547,846,47818.59%
3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26,444,397-7.71%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6,454,259-1.88%
5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A股流通股5,538,593-1.61%
6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A股流通股4,801,806-1.40%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股流通股3,738,006-1.09%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2,485,223-0.72%
9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A股流通股2,293,5782,293,5780.67%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A股流通股1,710,519-0.50%
合计183,660,88199,939,45253.53%

注:上述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形,结合本次发行获配情况模拟估算,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3年8月31日股权结构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3,379,20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自有资金,既能壮大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又能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符合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

司治理无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格及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它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与《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票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缴纳认购款项;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波兴 胡杰畏

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洁 李文婷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姚思静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6日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3]004182号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8738号、大华审字[2023]0010533号和大华审字[2023]0020440号审计报告、及大华核字[2022]0014523号、大华核字[2023]008331号和大华核字[2023]0013839号审阅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英杰王亚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2023年10月16日

验资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3]004181号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590号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91号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英杰王亚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2023年10月16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

2、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1、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