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95号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存在个别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中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3.3条和
第7.2.9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肖争强、董事会秘书寇丛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和第4.2.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