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22  交大思诺(300851)公司公告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至2024年7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3号院2号楼4层八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9,382,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300,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881,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99,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79,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3%;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53,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6%;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2,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39%;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3%;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化、聂若渐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