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四会富仕(3008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52 证券简称:四会富仕 公告编号:2023-080债券代码:123217 债券简称:富仕转债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天明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66,383,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2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66,33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7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79.2961%;反对1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7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7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79.2961%;反对1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7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7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79.2961%;反对1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7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实际表决结果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王好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