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6  中兰环保(300854)公司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民终2180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现将相关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被告

原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固废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开发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之兰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二、本次裁定情况

2023年7月5日,中之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书》((2023)鄂01民终21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之兰公司、环投固废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各当事人均同意中之兰公司、环投固废公司分别撤回起诉及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63.5元,由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66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986元,减半收取235993元,由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746.5元,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0924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作出撤诉裁定,本案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民终2180号)。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