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中兰环保(300854)公司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4,877.116561万元。

4、对公司损益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01民初656号),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近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一: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二: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4日,原告一(作为“乙方")与被告一(作为“甲方”)签订了《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处理费。后因为被告一拖延支付处理费超过协议约定的3个月,现原告依法索要处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请求依照约定解除协议并主张相应的回购款。因被告二、被告三在协议存续期间依次为被告一的全资母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被告

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即2023年8月14日的处理费人民币46,400,190.1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处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0,775,30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13日止为1,782,061.13元,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8月13日欠付处理费浮动增加,为简化计算,该期间内浮动部分违约金我方不予主张;以人民币46,400,190.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5月7日签订的《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于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终止;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项目固定资产尚未摊销完毕部分的账面净值42,802,531.10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项目在经营期的剩余期间预期净利润57,786,383.20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148,771,165.61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4、诉讼情况

本案已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