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4,877.116561万元。
4、对公司损益影响: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民初656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一”)、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存在合同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即2023年8月14日的处理费人民币46,400,190.18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处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0,775,30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13日止为1,782,061.13元,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8月13日欠付处理费浮动增加,为简化计算,该期间内浮动部分违约金我方不予主张;以人民币46,400,190.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5月7日签订的《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于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终止;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项目固定资产尚未摊销完毕部分的账面净值42,802,531.10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项目在经营期的剩余期间预期净利润57,786,383.20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148,771,165.61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二)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状》,反诉请求如下:
1、确认反诉原告与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一”)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
2、判令反诉被告一立即拆除清理其位于武汉市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
/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的设施设备,将场地腾退交还原告;
3、判令反诉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9,598,609.10元;
4、判令反诉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合计3,908,435.92元及利息(以3,908,435.9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
5、判令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二”)对反诉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143,507,045.02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 《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
?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
2、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0178350.18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768708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止;以40178350.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万元;
4、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部分的账面净值41732467.8元;
5、被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上述第2、3、4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合计4007169.27元,并支付利息(以4007169.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7、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移交位于武汉市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
/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的设备设施、场地;
8、原告(反诉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6、7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0、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85656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8524.8元,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13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9668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1701.2元,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9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已审理终结,还未进入生效期。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民初656号)。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