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6-17  中兰环保(300854)公司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0,689,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075,79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2024年5月9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由100,689,000股变更为101,088,500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088,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119,735.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088,5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进行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后,前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周江波 商晓梅咨询电话:0755-26695276传真电话:0755-26670319

八、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