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3  中兰环保(300854)公司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长葛芳女士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广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表决权的总股份为101,088,500股。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合计持有股份56,81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0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合

计持有股份56,49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8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合计持有股份31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43%。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0人,合计持有股份3,94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58%。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广庆、曹丽、周江波、李泉、朱华军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4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9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6%。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6,80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邹钰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