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9号)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公司”或“发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639,446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3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0,246,847.80元,扣除发行费用46,358,798.1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3,888,049.64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0年7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庞介民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何朝丹、张兴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68815319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300857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43,801,046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耿四化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耿四化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甘杏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3309853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1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3月26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等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9、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0、按照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1、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2、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培训报告等相关文件;
13、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5,696.26万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20]G18032180280号),认为协创数据管理层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协创数据截至2020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的事宜。延期后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
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1年1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243,264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9.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8,794,995.20元,扣除发行费用9,544,047.1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9,250,948.10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2023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四)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司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及核查工作。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何朝丹 张兴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庞介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