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日常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体系的规定进行,治理结构、生产经营、资金活动等内部控制严格、全面、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六、关于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高决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高决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提高决策水平,同时能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刘惠玉女士、鲁绯女士、
方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瑞波 | 刘洪跃 | 刘惠玉 |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