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拓生物: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9  科拓生物(300858)公司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生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3.00万股并于2020年7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5月23日,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由一创投行承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一创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刘毅、李兴刚
联系电话010-6603 200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科拓生物
证券代码300858
注册资本263,495,118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31号院1号-2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31号院1号-2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
董事会秘书张凌宇
联系电话010-6966 7389
电子邮箱zqb@scitop.cn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日期2020年7月27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上市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6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893.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274.9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618.15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2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经深交所《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48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建立并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并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业绩、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7)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现场培训工作

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673.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6.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0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409.7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590.23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9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9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1月1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已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布局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增加内蒙古乳酸菌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内蒙古乳酸菌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增资4,514.00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已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和

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和“微生态制剂生产基地项目”两个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已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各项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进行了定期查阅,审阅了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三会文件,并核查了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投项目投资台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刘毅李兴刚
法定代表人:
王芳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