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86号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为32,005.18万元,较2021年下降31.43%。分季度数据中,你公司第二季度收入为
957.55万元,明显少于其他季度。营业收入中文化旅游演艺业务营业收入为3,465.70万元,较2021年下降80.03%,且毛利率为-7.44%,2021年同期毛利率为41.67%。
(1)请你公司分别说明大型文化演艺活动与文化旅游演艺业务收入与成本确认原则,并说明文化旅游演艺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原因与合理性。
(2)请你公司结合各季度主要项目开展与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第二季度收入明显低于其他季度的原因与合理性。
2.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4,328.24万元,
其中信用风险组合账面余额49,965.13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1.30%,较2021年末提高16.5个百分点,各账龄区间坏账计提比例较2021年发生变化。报告期末你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为9.17%,较2021年下降24.62个百分点;1-2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为19.58%,较2021年下降
26.37个百分点。报告期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合计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为69.74%。
(1)请你公司列示2022年与2021年应收账款逾期天数/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说明报告期信用风险组合中各账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确认过程,并说明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报备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客户名称,并说明客户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账龄结构、期后回款情况。
3.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中未完成项目成本账面余额为8,281.69万元,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金额为1,135.22万元,计提比例为13.71%,较2021年末提高13.54个百分点。
(1)请说明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内容,列示合同履约成本期末账面价值前五大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起始时间、完工进度、以及前述项目2022年累计确认收入、累计结转成本情况。
(2)请你公司结合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测算过程,说明报告期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与充分性。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显示,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债务工具投资金额为238,620.31万元,为公司购买的不可提前支取的银行理财产品。请你公司报备截止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风险级别、理财机构名称、投资期限、购买金额、收益率及实际到账、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况等,说明是否包含高风险理财产品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说明公允价值变动与投资收益的核算过程与依据。
5.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处置西昌满天星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天星斗”)25.5%股权,处置价款为1,530.00万元,处置收益为843.25万元,剩余股权重估形成利得838.13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满天星斗处置情况,包括处置原因、处置时间、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及作价依据、处置损益计算过程,并请自查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6.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有应收投资款357.55万元,应收对象为青岛云蒸影业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应收款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的时间、背景、交易内容、收款安排与履约情况、交易对象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集中度提高,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由2021年的58.52%上升至
80.08%,其中向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为36.78%。请你公司补
充报备前五大客户名称、主要业务类型及款项回收情况。
8.报告期末,你公司合同资产未到期的项目质保金账面金额为674.98万元,较2021年末下降85.36%。请你公司结合项目开展情况说明未到期项目质保金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
9.报告期末,你公司递延收益中政府补助中包含“开展冬奥会开闭幕式大型表演智能化创编排演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1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该项目确认收益的标准与依据,并说明在冬奥会开闭幕式已结束的情况下该项目未确认收益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0.年报显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中包含“其他”项目金额305.9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其他”项目下相关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相关往来方名称与金额。
11.报告期末,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进度缓慢,“创意制作及综合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与“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进度分别为8.63%与24.93%,两项目预定达到使用状态的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与2023年6月1日。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募投项目进度缓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障碍及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与效果,并说明上述项目是否已出现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4条规定的“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