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由于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所需,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 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仁玉 张伟华 周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