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3-071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岛锋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或“承包人”)中标唐岛湾文化艺术中心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近日,联合体与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方”或“发包人”)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公司名称: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76620G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宝忠
5、成立日期:2009年2月6日
6、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7、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天目山路302号3楼310室
8、经营范围: 负责区内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投融资相关业务;负责珠山国家森林公园、金沙滩、银沙滩及唐岛湾景区的配套维护;负责完成管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投资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旅游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游艇码头开发;酒店管理及房屋租赁;设计、代理、发布国内
广告业务;停车场经营管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青岛西海岸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8%股份,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青岛西海岸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2%股份。10、关联关系说明: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1、业务往来说明: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内公司与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
12、履约能力分析: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青岛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 、合同签署概况
1、项目名称:唐岛湾文化艺术中心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
2、项目地点:青岛市
3、项目统一代码:2212-370211-04-01-753207
4、项目内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所有设计审批等相关服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及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缺陷保修等全部工作。
5、项目概况:唐岛湾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的配套工程主要包含装修工程、演艺设备及相关工程、运营相关配套工程、泄洪渠、三号口停车场、堤坝维修工程等内容。
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联合体成员与发包人共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负责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市政部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及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缺陷保修等全部工作;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多媒体演艺设备部分的图纸深化及优化;
青岛锋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多媒体演艺设备的供应及配套安装调试服务;
7、合同价格:联合体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275,870,270.27 元(大写: 贰亿柒仟伍佰捌拾柒万零贰佰柒拾元贰角柒分 )
归属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岛锋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162,987,209.2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玖拾捌万柒仟贰佰零玖元贰角叁分)
8、支付方式
(1)首付款: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采购费用暂定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发包人提交设备(物资)《发货通知》后,并由发包人现场确认设备制造完成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采购暂定总金额的40%;
(3)主要设备(物资)运至交货地点,经发包人验收设备品目及数量并书面确认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已到货采购费用暂定总金额的55%;
(4)设备经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最高支付至采购费用暂定总金额的80%;
(5)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计值的97%;
(6)质保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扣除应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付清尾款。
9、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自2023年12月7日生效。
10、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1、总工期: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2、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本项目合同签订并顺利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同时该项目将为公司后续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项目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已就相关义务、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最终用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