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日下午15:30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富海工业园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9,940,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6.2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7,515,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5,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5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500,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5,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9,438,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9%;反对50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998,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086%;反对502,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8,006,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34%;反对1,93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6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37%;反对1,93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7,965,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81%;反对1,975,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5,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962%;反对1,975,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3] A0534号)
特此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