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美畅股份”)于2020年8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美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美畅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2206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胡海平、蒋潇 |
项目联系人: | 胡海平 |
联系电话: | 021-68824634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61.SZ |
注册资本 | 48,001.2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富海工业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富海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吴英 |
实际控制人 | 吴英 |
联系人 | 周湘 |
联系电话 | 029-8704924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8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4月23日、2022年4月23日、2023年4月22日、2024年4月25日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美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美畅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主要系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均在西安航天基地,因在土地勘测中发现可能存在不可移动的文物,导致募投项目建设施工未能按原计划进度开展。
公司对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美畅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美畅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美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74,421.07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美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胡海平 蒋 潇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