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6号)同意注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970,000股,并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8,899,93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31,869,930股。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31,869,93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6,005,272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4.886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5,864,658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5.113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袁永刚、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通安益二期”),共计2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及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④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股东金通安益二期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袁永刚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通安益二期承诺:
①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005,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886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袁永刚 | 31,568,471 | 31,568,471 | 注1 |
2 |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4,436,801 | 14,436,801 | |
合 计 | 46,005,272 | 46,005,272 |
注1:股东袁永刚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其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综上,袁永刚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生辉 王彬彬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