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3-12-21  蓝盾光电(3008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5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

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持股5%以上股东林志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通安益二期”)及持股5%以上股东林志强与刘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刘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4,615,500股、1,978,1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3.50%、1.5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刘璞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刘璞持有公司股份6,5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股份14,436,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通安益二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005,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9%。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股份9,821,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通安益二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389,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9%;本次权益变动超过1%,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林志强持有公司股份7,699,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林志强持有公司股份5,721,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与刘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33.55元/股的价格向刘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4,615,500股、1,978,1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1.5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总价款为221,215,280.00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14,436,8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志强持有公司7,699,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璞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金通安益二期持有公司9,821,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志强持有公司5,721,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璞持有公司股份6,5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

企业名称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JT98C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12-24
经营期限2015-12-24至2024-03-22
出资额116,337.5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金通安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澜溪镇花园39幢商601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二

姓名:林志强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是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璞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5101031950********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一(转让方一):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甲方二(转让方二):林志强

乙方(受让方):刘璞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为“甲方”,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2.标的股份

①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持有的约5.00%的股份(共计6,593,600股股份)转让予乙方,其中:甲方一拟转让4,615,5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3.50%;甲方二拟转让1,978,1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50%;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如果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量相应调整,由各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拟转让股份因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自动构成拟转让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拟转让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乙方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当分别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且各方确认不会超过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总价款之金额,具体操作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①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55元/股,不低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复权后),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221,215,28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其中乙方需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154,850,025.00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零贰拾伍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66,365,255.00元(大写:陆仟陆佰叁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②各方同意,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且下述各项条件成就后,分别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阶段一(“第一笔价款”)阶段二(“第二笔价款”)阶段三(“第三笔价款”)
乙方付款前提条件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效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本次股份转让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
乙方付款时效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应向甲方一支付价款¥46,455,007.50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角)¥46,455,007.50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角)¥61,940,010.00 (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肆万零壹拾元整)
应向甲方二支付价款¥19,909,576.50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19,909,576.50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26,546,102.00 (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肆万陆仟壹佰零贰元整)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①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②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并在深交所确认意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各方将在协商一致的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各方均确认,自拟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拟转让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拟转让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5.违约责任

①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的法律责任。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各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各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其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④在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一和甲方二中的任一方足额支付拟转让股

份的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能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退回该方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股份。自前述退回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配合办理完成前述股份退回的手续,并配合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且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如乙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第一笔价款和第二笔价款,而甲方一和/或甲方二而未能于3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取消股份转让安排并要求甲方一和/或甲方二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要求甲方一和/或甲方二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就占用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支付资金成本等费用。

⑥尽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就转让标的股份情况及受让方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但如果发生了由于届时新颁发的政策等不可预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法及时出具确认文件并直接影响到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交割进度的情形(以下简称“特殊情形”)时,双方同意,届时应当友好协商,并采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促成本次股份转让业务。除非某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否则前述特殊情形在本协议项下不视为违约。

⑦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当解释为甲

方一和甲方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一和甲方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变更和修改

①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②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③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协议的生效、签署、终止、解除

①本协议自协议各方中甲方一加盖公章并经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以及甲方二和乙方的自然人签名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②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各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8.相关承诺

①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②乙方受让股份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

的通知》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并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澜溪镇花园39幢商601
权益变动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股票简称蓝盾光电股票代码300862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增持/减持股数(万股)增持/减持比例(%)
A股 金通安益二期1443.68013.50
A股 袁永刚3156.84710
合 计4600.52723.5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 协议转让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金通合计持有股份1443.680110.95982.13017.45
安益二期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43.680110.95982.13017.4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袁永刚合计持有股份3156.847123.943156.847123.9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89.21185.98789.21185.98
有限售条件股份2367.635317.952367.635317.95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本次权益变动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金通安益二期股份减少合计持有股份1443.680110.95982.13017.4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43.680110.95982.13017.4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林志强股份减少合计持有股份769.96275.84572.15274.3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69.96275.84572.15274.3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刘璞股份增加合计持有股份00659.36005.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659.36005.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璞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志强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1.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志强、刘璞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与刘璞签署的《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林志强);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刘璞);

4.金通安益二期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