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璞)
证券代码:300862 股票简称:蓝盾光电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蓝盾光电股票代码:300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璞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蓝盾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 11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及地点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地点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乙方 | 指 | 刘璞 |
上市公司、蓝盾光电 | 指 |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金通安益二期、转让方一、甲方一 | 指 |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转让方二、甲方二 | 指 | 林志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刘璞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且持股比例达到5%。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林志强与刘璞于2023年12月21日签署的《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璞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 510103********1629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非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需求,及对蓝盾光电未来发展前景、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蓝盾光电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继续增加其持有蓝盾光电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蓝盾光电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刘璞未持有蓝盾光电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刘璞持有蓝盾光电股份6,593,600股,占蓝盾光电总股本的5.00%,成为蓝盾光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璞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659.36 | 5.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659.36 | 5.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1日,金通安益二期、林志强与刘璞签署了《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一(转让方一):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
甲方二(转让方二):林志强
乙方(受让方):刘璞
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为“甲方”,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标的股份
1.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甲方所持有的约5.00%的股份(共计6,593,600股股份)转让予乙方,其中:甲方一拟转让4,615,5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3.50%;甲方二拟转让1,978,100股股份,
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50%;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拟转让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如果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量相应调整,由各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拟转让股份因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自动构成拟转让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拟转让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乙方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当分别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且各方确认不会超过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总价款之金额,具体操作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55元/股,不低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复权后),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221,215,280.00 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其中乙方需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154,850,025.00元(大写:
壹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零贰拾伍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66,365,255.00元(大写:陆仟陆佰叁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2.各方同意,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且下述各项条件成就后,分别向甲方一和甲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阶段一(“第一笔价款”) | 阶段二(“第二笔价款”) | 阶段三(“第三笔价款”) | |
乙方付款前提条件 | 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效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 本次股份转让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 |
乙方付款时效 |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应向甲方一支付价款 | ¥46,455,007.50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角) | ¥46,455,007.50 (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伍万伍仟零柒元伍角) | ¥61,940,010.00 (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肆万零壹拾元整) |
应向甲方二支付价款 | ¥19,909,576.50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 | ¥19,909,576.50 (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 | ¥26,546,102.00 (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肆万陆仟壹佰零贰元整) |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并在深交所确认意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各方将在协商一致的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各方均确认,自拟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拟转让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拟转让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五)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的法律责任。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各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盖章等事宜,各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其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一和甲方二中的任一方足额支付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能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退回该方已过户至乙方
名下的股份。自前述退回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配合办理完成前述股份退回的手续,并配合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且未足额收到转让价款的一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乙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第一笔价款和第二笔价款,而甲方一和/或甲方二而未能于3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取消股份转让安排并要求甲方一和/或甲方二退还全部已收取款项;要求甲方一和/或甲方二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就占用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支付资金成本等费用。
6.尽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就转让标的股份情况及受让方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但如果发生了由于届时新颁发的政策等不可预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法及时出具确认文件并直接影响到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交割进度的情形(以下简称“特殊情形”)时,双方同意,届时应当友好协商,并采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促成本次股份转让业务。除非某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否则前述特殊情形在本协议项下不视为违约。
7.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当解释为甲方一和甲方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一和甲方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变更和修改
1.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七)协议的生效、签署、终止、解除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中甲方一加盖公章并经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以及甲方二和乙方的自然人签名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各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八)相关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2.乙方受让股份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并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普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等其他受限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转让方一及转让方二就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过调查和了解,受让方具备本次协议转让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良好、受让意图符合公司的发展。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璞签 署 日 期:2023年12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及地点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经签署的本报告。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铜陵市 |
股票简称 | 蓝盾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86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刘璞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 持股数量:6,593,600股 持股比例:5.00% 变动比例: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持有蓝盾光电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璞签 署 日 期: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