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35号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峰(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俊慧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1页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809号《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9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9,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914,782.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1,085,21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湖北卡倍亿生产基地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2 | 宁海汽车线缆扩建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3 | 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 | 9,859.01 | 7,900.00 |
合计 | 54,859.01 | 52,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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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第2页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 | 拟置换资金 占募集资金拟投入额的比例 |
1 | 湖北卡倍亿生产基地项目 | 25,000.00 | 24,208.52 | 16,847.05 | 69.59% |
2 | 宁海汽车线缆扩建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4,168.64 | 20.84% |
3 | 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 | 9,859.01 | 7,900.00 | 416.75 | 5.28% |
合计 | 54,859.01 | 52,108.52 | 21,432.44 | 41.13% |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系公司公开发行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
四、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不含增值税)7,914,782.44元,其中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000,000.00元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257,754.13元,本次拟置换2,257,754.13元。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 发行费用 | 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金额 | 已预先 支付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说明 |
保荐及承销费 | 6,0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自有资金支付 |
律师费 | 526,970.11 | 291,121.06 | 291,121.06 | 自有资金支付 | |
会计师费用 | 801,886.79 | 471,698.11 | 471,698.11 | 自有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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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发行费用 | 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金额 | 已预先 支付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说明 |
资信评级费用 | 377,358.49 | 377,358.49 | 377,358.49 | 自有资金支付 | |
发行手续费用 | 142,529.31 | 117,576.47 | 117,576.47 | 自有资金支付 | |
信息披露费用 | 66,037.74 | ||||
合计 | 7,914,782.44 | 5,000,000.00 | 2,257,754.13 | 2,257,754.13 |
五、 募集资金置换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