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16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09号)同意注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29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9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108.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30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
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到2024年1月25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114701013400492506 | 170,443,191 | 宁海汽车线缆扩建项目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 561006258013000101182 | 400,595.34 | 湖北卡倍亿生产基地项目、宁海汽车车线缆扩建项目、宁海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 |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 385020100100262613 | 79,000,000 | 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 |
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 397484050258 | 244,310,943.77 | 湖北卡倍亿生产基地项目 |
合 计 | 494,154,730.11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上述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北卡倍亿生产基地项目、宁海汽车车线缆扩建项目、宁海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兵、金仁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应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2日